過失構成金融憑證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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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構成金融憑證詐騙嗎?

過失構成金融憑證詐騙嗎?

過失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對金融憑證是偽造、變造的事實必須是明知的否則不構成本罪。過失構成犯罪必須《刑法》明文規定,《刑法》並沒有規定了本罪的過失犯罪所以過失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所使用的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出明知。如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憑證的人所持有的金融憑證是其前手詐騙、盜竊、搶劫、搶奪而來自己卻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託使用委託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憑證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為不是出於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對於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

二、金融憑證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着法條競合關係。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後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裏即為本罪定罪量刑。從理論上看,它們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區別主要是:

(1)詐騙行為發生的時空不同。

前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中;後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以外。

(2)詐騙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通過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這一金融道具實施的;後者是使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道具實施的。

(3)犯罪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4)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非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存在過失犯罪行為並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一共有三種量刑標準,分別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詐騙罪是不一樣的,詐騙的方式不同,犯罪的主體和客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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