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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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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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該條規定了我國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起點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依據我國的民法規定,訴訟時效可分為三種: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2、特別訴訟時效:法律對一些特別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形有:(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損壞的。另外,法律規定涉外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這是指權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從侵害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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