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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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債務是指把同一債務進行分期償還的方式,那麼當債務人選擇用這樣的方式償還債務時,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裁判要旨】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後,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範圍在債務發生時即已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於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案情】

2005年9月28日,原告鄭某(女)和被告魏某(男)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記載:“男方支付女方10萬元,該款在本協議生效起三年內還清,即2006年12月21日前付3萬元,2007年12月10日付3萬元,2008年12月31日付4萬元。”2006年1月23日,雙方復婚,2008年4月22日又再辦理離婚手續。經查明,2006年1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3.5萬元,2007年1月19日支付4.4萬元,2008年1月31日支付5萬元。

鄭某於2010年12月7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魏某立即支付原告10萬元,並支付上述款項逾期付款利息10410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日止)。

【裁判】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有效。被告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筆財產分割補償款10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協議約定被告應分別於2006年12月21日支付3萬元、2007年12月10日支付3萬元,原告主張該兩筆款項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對訴訟時效內被告應支付的財產分割補償款4萬元,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間的利息損失,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被告魏某支付原告鄭某財產分割補償款4萬元,賠償利息損失4242元,合計44242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鄭某認為訟爭債權是一個整體,法院應支持其全部債權10萬元及利息,分期債務訴訟時效應自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三筆債務均未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魏某認為其已分期付清所有款項共計12.9萬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於2005年9月28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鄭某的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2006年1月7日,魏某支付給鄭某的3.5萬元系在雙方離婚期間,應認定為歸還欠款性質。2011年9月15日,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魏某應支付鄭某款項6.5萬元及利息損失。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筆債務發生後,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債務的內容和範圍在債務發生時就已經確定,不因分期償還而發生變化,債權人之於債務人的債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應與定期給付債務相區分,定期給付債務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定期發生債務,比如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斷產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時期使用租賃物的對價,在使用租賃物之前,租金債務並未發生,因而在各期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債權都是獨立的,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因每筆債務的獨立性而分別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債權人之所以同意債務人分次償還同一筆債務,有可能是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友好合作關係或是親屬關係,債權人為了使債務人能夠全面履行債務,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是出於與債務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如果對分期履行的每筆債務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有可能導致債權人因為擔心債權“過期”而頻繁主張權利,不僅不利於維持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穩定,反而徒增當事人訟累,導致司法不經濟。此外,從減少法院審理案件難度的角度看,由於同一債務分期償還雖然約定了每筆債務的償還期限,但債務本身仍然是一個整體,債務人在還款時不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未必遵照每筆債務的還款期限履行,如果分期起算訴訟時效,則需要查清每次所支付的款項所對應的債務,引起哪一筆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增加了訴訟時效計算的複雜性。

本案中,鄭某和魏某在2005年9月28日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魏某支付鄭某10萬元,分三期償還以及每期的還款時間,從約定的內容看,鄭某對魏某的10萬元債權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從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該債權即已確定,債權的內容和範圍不再因時間而發生變化,符合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特徵。鄭某的起訴時間是2010年12月7日,其與魏某的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為2008年12月31日,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鄭某並未喪失其對10萬元債權的勝訴權。考慮到魏某在雙方離婚期間償還了3.5萬元,可以認定是對10萬元債務的部分償還,因此魏某尚欠鄭某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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