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違約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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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違約金比例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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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怎麼選擇定金和違約金?

一、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説,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怎麼選擇定金和違約金(一)在定金、違約金並存時適用原則應為:定金責任只存乎於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違約情況以及其他根本違約的情況;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仍然是對合同的履行。對於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的違約行為,不存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可能性;同樣,也不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二)在適用定金罰則的情況下,定金不能與違約金。即: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則和全部的違約金;定金不足以彌補全部損失的,超出定金數額部分的損失,可以損害賠償金補充;或因性質相同,或因作用相互矛盾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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