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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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點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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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點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點有:
1.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看守所依據法律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
2.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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