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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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它們的羈押對象、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要求更嚴格、更規範,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
1、關於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關於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裏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於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
4、關於不得羈押的對象。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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