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程序的具體流程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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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程序的具體流程是怎樣
人事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工作程序

1、申請仲裁人填寫《仲裁申訴表》;

2、組織進行調查,寫出調查情況;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範圍(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

處理程序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釺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日內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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