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追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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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追償條例
我在打官司,想了解下交強險追償條例有哪些內容?
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交通損害司法解釋)中才出現的,這與之前傳統保險法理論上的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有所區別的,我國《保險法》中的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後,在賠償金額的範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強險賠償後,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但不論哪一種追償權,其宗旨均是為被侵權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侵權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於由於保險賠付而使侵權人或責任人逃避侵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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