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規定醫療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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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規定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類型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的醫療水平”並不僅僅指某個醫生個人的醫療水平或本院的醫療水平。如果某個醫生不能決斷就應及時請求會診;如果本院不能解決就應在對患者負責的前提下,積極的聯繫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是否在診療活動中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治療義務,將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進行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醫療損害責任可以分為三類: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未盡診療義務的責任、未盡保護隱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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