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過錯責任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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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過錯責任險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損害過錯責任險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地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醫療事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

既可由醫生個人投保,也可由醫院投保,保險公司承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即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般醫療責任保險既可由醫生個人投保,也可由醫院投保。不同地方、不同公司醫療保險責任保險繳費標準不同。例如宿州市醫療責任保險由市、縣區政府配套醫療責任險保險費40%,醫院自繳60%,引入第三方機構國元保險經紀公司,實行“統一參保、統一保險方案、統一工作步驟、統一產品責任範圍、統一保險費率、統一服務”。具體請諮詢當地保險經紀公司。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的執業證明、責任人的資格和執業證明、被保險人與責任人的僱傭關係證明、事故鑑定書、損失清單、裁決書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二、醫療責任保險申請賠償處理程序

醫療責任保險申請賠償處理程序如下規定:

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後,有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保險人對每位患者的賠償金額以患者或其近親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金額或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每人賠償限額。

對於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每人賠償限額的30%為限,並計算在每人賠償限額之內。醫療責任每次索賠的免賠額按每人賠償金額的5%或1000元扣減,兩者以高者為準。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累計賠償限額。

我國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覆蓋了我國的公民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此時我們需要在注意的是,在遇到醫療事故的時候,可以尋求保險公司的報銷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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