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重新調查取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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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重新調查取證嗎
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重新調查取證嗎
1.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能重新調查取證。被申請人不能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主要考慮到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做出決定,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是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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