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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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下列情形不屬於公安行政複議範圍:

1.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3.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鑑定結論等不服的;

4.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屬於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的,公安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及時報上一級公安行政複議機關。

二、當事人發起行政複議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應提交行政複議申請,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複議請求;

(4)申請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5.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不服從行政調解,那麼不能夠針對行政調解發起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調解他本來就不算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且他也不是抽象的行政行為,他就是一個準法律行為,所以如果當事人他對這個調解的結果不滿意,那麼他可以對這件事情向法院發起起訴,但是他不能夠對調解這個行為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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