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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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256條
民訴法解釋第508條款、第509條款的內容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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