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25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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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25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新刑訴法25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 [2]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對於重新審理,如果當事人對於法院判決的結果不符的話,可以在六個月以內提出重新審理。重新審理的案件,由原來的人民法院移交至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如果滿足特定的條件的話,即使在刑罰執行完之後的兩年提出重新審理的話,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受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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