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一審二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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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一審二嬸
離婚訴訟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 審級不同。一審是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


第二, 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外,還擔負着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三, 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二審程序,只能適用普通程序。


第四, 裁判的效力不同。一審判決後有一定上訴期,過了上訴期沒有發生上訴的,一審才生效。而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為終審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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