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能否劃分主從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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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能否劃分主從犯的
職務犯罪能否劃分主從犯的
1、職務犯罪是否劃分主從犯,是需要分情況處理的。一種是,在職務犯罪中,是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的,是需要劃分清楚的,沒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的,是不需要進行劃分的;另外一種是,劃分主從犯對認定職務犯罪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進行劃分。
2、《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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