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管轄巧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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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管轄巧記
行政複議管轄範圍及其相關的管轄種類?
????行政複議的一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作出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行政複議的這一規定,既體現國務院部門在複議申請管轄上的例外,即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管轄,又體現了最終由人民法院或國務院審查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 ??????(2)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管轄。《行政複議法》第13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了解完行政複議管轄範圍之後的問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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