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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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式是如何的?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式是如何的?
專業分析: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侵犯他人絕對權、支配權時因具有主觀過錯或者因法律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人對被侵權人即負有侵權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據,使自己獲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收益人對受損一方即負有不當得利之債。
二者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原因不同。侵權之債只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不當得利之債既可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前者例如,甲擅自使用乙家的牆壁打廣告,得利若干,甲侵犯了乙對牆的所有權,同時甲所得利益為不當得利。後者例如,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給付貨款後,買賣合同因乙是未成年人而無效,那麼乙得到的貨款為不當得利。
從上我們可見,不當得利之債有時會與侵權之債競合,此時,學界有不同説法。從屬説認為,不當得利為兜底條款,有侵權之債可以適用時,不適用不當得利。獨立説認為,不當得利與侵權之債相對獨立,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主張。我支持獨立説。
2.救濟手段不同。侵權之債的救濟手段,包括物上請求權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當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還請求權,只有在受益人惡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於本人所受全部損失時,本人才能就其間的差額部分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3.構成不同。侵權之債的形成,一般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不當得利之債的形成則對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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