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一、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麼?

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麼?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不當得利之債指一方無法律依據而獲利,另一方因此受損失,獲利的一方因此對受損失的一方負有返還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法有什麼?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只有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範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是指由於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使另一方遭受損失而成立的債務。不當得利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受損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