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作廢調解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申請作廢調解協議
  特殊調解協議可申請支付令

關聯條款:“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解讀】本條規定了與勞動者生存所須密切相關的“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經濟補償或賠償”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實踐當中許多爭議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一方面迫於生計急需用錢,另一方面卻還要應付官司,本條規定有力的緩解了此種衝突,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支付令而無須經過仲裁中間環節,減少了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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