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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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辦

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辦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1993年11月17日法復<1993>10號發佈)答覆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而新頒佈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一變化對理解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重要意義,有助於釐清“接收貨幣一方”究竟是借方(債務人),還是貸方(債權人)這一關鍵問題。

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而筆者認為“接收貨幣一方”應該是貸方(債權人)。從“接受”到“接收”這一文本層面的細微變化表明,借貸關係中的合同履行地已由借方(債務人)轉化為貸方(債權人)所在地。這裏的“接收”應該強調的是“收回”,而不是“收受”。

綜上,隨着民訴司法解釋的頒行,借貸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發生變化。該解釋第十八條中“接收貨幣一方”應該是貸方(債權人),而非借方(債務人),根據新法優於舊法、普通法優於特別法的原則,今後應以該司法解釋為準。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以保證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的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10年,超過10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麼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法律中規定的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裏面並不包括就管轄法院的約定,因此有的時候當事人可能就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日後不產生糾紛還好,一旦出現了借貸糾紛的話,又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此時向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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