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合同法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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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合同法質保金
合同法中有沒有規定質保金什麼時候歸還啊?
參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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