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是否可以追索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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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是否可以追索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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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可追索撫養費

承辦法官表示,婚姻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賦予了子女追索撫養費的權利。

但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問題,過去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時或者離婚後,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夫妻財產通常屬於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還存有一定爭議。

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解釋明確了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孩子來説他們是比較幸福的,因為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父母對於他們的疼愛以及具體的費用方面的支出都是非常正常的,但是一旦離婚的話,這種撫養費用支付也是需要繼續的來繼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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