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公證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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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公證是否有效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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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於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解釋:代書遺囑,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是指遺囑人請他人代替自己書寫遺囑。

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當然認定其為無效。代書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其最終發生效力的是遺囑本身,而不是代書行為,如果見證人及代書人能詳細描述見證及代書過程,且沒有矛盾之處,並能就沒有簽名進行合理解釋的,該遺囑應認定有效。反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筆者認為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我們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更為複雜一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一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在場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是不相同的該如何認定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2.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關於如何代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代書應儘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儘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説。實踐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作代書筆錄,筆錄上由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後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於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代書筆錄雖然形成於現場,但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這一過程中,如有一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3.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另外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某一遺產存在多份代書遺囑的情況,日期就是確定效力的直接依據,日期最後的代書遺囑才是有效力的遺囑。

4.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當然認定其為無效。代書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其最終發生效力的是遺囑本身,而不是代書行為,如果見證人及代書人能詳細描述見證及代書過程,且沒有矛盾之處,並能就沒有簽名進行合理解釋的,該遺囑應認定有效。反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總之,書立代書遺囑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及遺囑繼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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