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不成是否存在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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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不成是否存在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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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在簽訂《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能否得到銀行貸款事實上是一個不確定的東西,而獲得銀行貸款又是購房者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要保障。這樣,問題就出現了,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否得以履行並不取決於購房者和開發商,而是取決於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

銀行不同意發放貸款,一般認為有三種情形:

(一)不可抗力:如果信貸政策發生變化或者銀行自身原因,即政府或銀行的原因,這種情形屬於不可歸責於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原因,自然可以退房退定金。

(二)開發商的問題:如果屬於開發商的原因,如開發商未能與銀行協調好合作關係,或者是開發商所售項目不具備貸款條件等。這種情形當然可以退房,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三)其它問題:購房者積極履行了貸款申請手續,而銀行因不屬於上面列舉的原因不同意發放貸款的情況下,購房者能不能要求退房?這種情形下,開發商往往以屬於購房者個人原因作為理由拒絕退房,比如業主是個人信用問題而不能放款、供第二套第三套導致不能放款、銀行對他的還款能力質疑而不能放款,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由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原因是:

首先,實踐當中,銀行拒絕貸款也往往是綜合很多因素的結果,很難簡單地説清楚是哪一個具體的原因,事實上銀行往往也不會明確告知拒絕貸款的原因。其次購房者在選擇貸款成數的時候,往往依據的是開發商及其銷售人員的介紹或者推薦,開發商為了促銷也幾乎不會告訴購房者能夠貸款的條件,甚至很多開發商的銷售人員會口頭向你承諾貸款沒問題。事實上開發商也不一定非常清楚銀行發放貸款所需要的詳細條件,開發商也多數情況下也不會告知購房者如果貸不到款會出現怎樣的後果。購房者所能瞭解到的信息也是最少的,與開發商相比,信息是嚴重不對等的。

綜上所述,銀行拒絕貸款後,將責任簡單地歸咎於購房者是顯然不公平的,除非購房者拒絕提供銀行貸款所需個人資信材料,或者在《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貸款不成購房者應當以其他方式支付剩餘購房款。否則的話,在購房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個人貸款資料的情況下,貸款未獲批准的責任不應當歸咎於購房者,購房者當然也就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了,即有權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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