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院原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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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院原告主體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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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請公益訴訟審查哪些內容

1、審查內容。檢察機關審查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查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權限和法律依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證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及狀態;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他需要查明的內容。

2、討論及審批程序。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審查終結的,應當製作《訴前審查報告》並明確提出是否發出檢察建議或終結審查的處理意見,並經集體討論。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應當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審查期限。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擬作出終結審查或者提出檢察建議決定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決定。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鑑定、評估、審計期間及報送審批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平時工作中發現政府機構有違法行為,其可以提出檢查意見,如果政府機構沒有處理,在回覆期滿後兩個月內,檢察院應該發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院審查的時候,重點看政府機構行為和公共利益受損之間是否有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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