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複議原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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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複議原合議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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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議庭如何組建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綜上所述,迴避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當民事訴訟法院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則應該申請自行迴避。法院的院長接到申請後,依法做出決定。如果其沒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會在三內做做出是否支持迴避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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