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複議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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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複議是否可以?

針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複議是否可以?

針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複議是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如果保全人對保全措施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複議的,複議只能申請一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提交哪些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提交對方的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户:有明確的開户行、户名、賬號;

2.支付寶賬户,微信賬户,銀聯賬户,網絡財產;

3.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複印件;

4.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5.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6.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7.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針對於訴前財產保全,完全是可以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的,因為涉及到訴訟過程當中的一些財產,可能被他人採取一些私密的方式轉移走,損害到自己的財產利益,所以必須要提供訴前保全,當然訴前保全的措施,如果對方不服可以提出一定的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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