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危險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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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危險安全駕駛罪

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如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的,也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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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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