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路段的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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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路段的安全駕駛

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司機危險駕駛的情況。危險駕駛罪為何與道路安全問題不相適用呢?下面就和本站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危險駕駛罪與道路安全問題不相適用主要表現:一是危險駕駛罪涵蓋的範圍過窄刑法修正案(八)僅規定了“追逐競駛”和“醉駕”這兩種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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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的法條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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