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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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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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合同的時效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從去年簽訂合同至今已有1年半的時間,但是你是什麼時候知道應該行使撤銷權的呢?   從知道時候起,到現在也超過一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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