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單位行賄處罰解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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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單位行賄處罰解除期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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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單位行賄處罰


單位犯罪的處罰有兩種:雙罰制和單罰制。根據《刑法》第31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此規定,雙罰制不僅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如今的生活中,走後門、行賄簡直是家常便飯。通常行賄的是個人,不過單位同樣可以行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單位實施行賄行為的情況下,達到規定標準之後構成的不再是行賄罪,而應該是單位行賄罪,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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