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行賄能否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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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行賄能否參與投標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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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能否參與招投標

《招投標法》規定:

投標企業有行賄行為的且情節嚴重的,其1至1年內不得參與投標。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

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投標企業有行賄行為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

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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