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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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綁架罪的聯繫
綁架罪與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  一、客體不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二、客觀要件不同。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後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三、主體不同。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搶劫罪的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不同。搶劫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也是直接故意,但包括並列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上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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