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搶劫罪聯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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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和搶劫罪的相同點

綁架罪與搶劫罪聯繫是什麼?

1、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都有可能採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

2、都有可能在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

(二)綁架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1、客體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要件不同

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後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3、主體不同

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搶劫罪的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不同

搶劫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也是直接故意,但包括並列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上的其他目的。

不管是綁架還是搶劫,都是以獲得他人的財產為目的,但是很多綁架案件之中,很可能會勒索家屬支付贖金之後,依舊殺害了被綁架者。且搶劫獲得的非法收入一般沒有綁架犯多。故此一般情形下,綁架犯所收到的處罰,是比搶劫行為的主體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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