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搶劫罪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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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搶劫罪聯繫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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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搶劫罪如何區分


勒索型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都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第一,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後者則是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

第二,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綁架人質,然後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因而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在綁架行為實施的當時,也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後者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即在綁架中又劫取被綁架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例如:被告人王某夥同李某將被害人張某劫持至某地。其間,兩被告人劫走李某隨身攜帶的現金及財物摺合人民幣8000元。之後,兩被告人又威逼李某向親屬索要贖金30萬元。本案中,兩被告人綁架李某並勒索鉅額現金的行為顯然已構成綁架罪。對此實踐中並無爭議。關鍵在於兩被告人劫走李某8000元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有的同志提出這種行為構成搶劫罪。但不宜和綁架罪實行數罪併罰,而應以綁架罪一罪論處。筆者贊成這種觀點。因為被告人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是利用其劫持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下實施的。如果定為數罪,顯然是將劫持行為“一分二用”,違背罪數理論。這種情況其實是予以適當考慮。

經過了上文的對比,我們清楚的知道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間在3個方面存在差異,包括主觀、客觀、案件發生的因果。當然,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相比,嚴重程度肯定是不及綁架罪的,法律中規定犯綁架罪的起刑點就是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對罪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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