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執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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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執行有效期
民事訴訟有效期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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