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裁決生效執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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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裁決生效執行時間

隨着社會發展,法律制度漸漸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逐漸提高,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法律事情,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去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法院審理了案件,就會出現最後的裁決,法律對民事訴訟法院裁決生效執行時間也是有具體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執行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法定組織和人員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所負義務的程序。法律文書一經生效,義務人應自覺履行。

二、民事訴訟法院裁決生效執行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要看有沒有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如果沒有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情形就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執行條件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二)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

(三)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四、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如果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就一經生效了。如果執行中止或者中斷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執行條件,大家在執行的時候要清楚執行條件和執行期限,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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