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應訴出庭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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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應訴出庭前準備
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1、案件受理後,辯護律師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聯繫,出示律師執業證,提交如下法律手續:

(一)律師事務所函;

(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辯護律師在閲卷、會見被告人後,應為出庭辯護作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是否申請回避;

(二)是否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對於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開審理的,辯護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決定是否自行調查取證;

(三)是否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四)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人民警察、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六)確定辯護思路及辯護觀點,草擬辯護方案,辯護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發問提綱(包括髮問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等);

2)質證提綱(對公訴方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3)舉證提綱(依證據目錄進行);

4)辯護意見及答辯提綱。

3、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的,應將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制,並製作證據目錄清單,列明證據名稱、來源、擬證事實、頁數,一式三份,於開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會議時提供給人民法院,證據材料原件在開庭質證後提交法院。

4、辯護律師在收到開庭決定通知後,應當再會見被告人,及時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的姓名、證據情況、辯護思路、辯護觀點等情況與被告人進行溝通,詢問是否有需要申請回避等事宜,並將庭審流程及注意事項告知被告人。委託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的,也可以跟委託人進行溝通。

當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辯護觀點與被告人、委託人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被告人的意見或者解除委託,由被告人另請他人辯護。

當兩位辯護律師的意見不一致時,溝通時應當尊重被告人的意見。

5、辯護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應及時與人民法院聯繫,申請延期開庭:

(一)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開庭日期與已經收到的其他案件開庭日期衝突的;

(三)具有其他無法準時參加開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6、辯護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獲批准,又確實不能出庭的,應當與委託人進行協商,妥善解決。

7、辯護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改開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開庭日期的,辯護律師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8、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並説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通常的刑事案件都是需要有律師參與辯護的,在這些案件中,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取證,故而此時在檢察院開通審理時,律師是需要到庭的。律師在收集證據之後,在開庭審理之時,可以對自己的律師進行無罪或者是減輕處罰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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