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有效起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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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有效起訴期
請問故意傷害有效起訴期是多久喃?
 1)《刑法》(1997修正)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2)《刑法》(1997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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