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預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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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預備嗎?

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預備嗎?

犯罪既遂一定有犯罪預備,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過程中的不同犯罪階段(有的認為是不同的犯罪形態),這些不同的犯罪階段(或形態)是各自獨立、互相併列或排斥的,是這個犯罪階段(或形態),就不可能是另一個犯罪階段(或形態)。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行為人尚未着手實行犯罪,而只是實施了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就只是犯罪預備,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這是構成犯罪既遂的實質要件。這裏説的構成要件的齊備,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

三、犯罪既遂形態分為哪幾種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

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在結果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2、行為犯

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3、危險犯

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在危險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危險狀態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導致該法定的危險狀態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4、舉動犯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

通常情況下,都是先有犯罪預備的工作,才會有之後犯罪既遂的狀態,故此對於司法機關而言,在確定他人已經有了犯罪既遂的刑事犯罪狀態之後,就會開始偵查確定其犯罪前期的犯罪預備活動。若是犯罪預備缺乏,可能會認定該刑事案件是多人蔘與才造成了犯罪既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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