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監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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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監獄減刑
關於鹿泉監獄減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一是認罪服法;二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四是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二是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三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五是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六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是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五是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六是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七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悔改表現突出”是指獲得省級改造積極分子或連續兩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 關於鹿泉監獄減刑的規定請參考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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