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能減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監獄能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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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如何才能減刑

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於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  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半刑期,實際基本達不到。  各監獄掙分減刑的規定有所不同,可以諮詢監獄,具體應當以監獄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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