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補償追償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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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補償追償幾年
未休年假,可追償幾年的?
  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可以主張最後3年未休年休假補償。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只有最後三年年休假還在仲裁時效之內,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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