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能要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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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能要經濟補償金嗎?

一、年假未休能要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標準都是法定的。那麼如果是勞動者在崗期間沒有休年休假,注意非因自身的原因導致的問題,比如自己自願放棄,勞動者滿足年假的規定的,公司沒有調休也沒有給予合理的年假工資(一般是工作日工資100%+法定補償200%工資計算,也就是三倍工資),那麼在勞動者提出離職的時候,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並不是所有的未休年假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比如僅以未支付年假法定補償工資即200%工資的部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將不能得到支持。因為其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將不能得到支持。

二、哪些人享有年假?年假不享有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值得注意,因長期請病假的年假可不享有年假,具體規定如下: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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