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勞動爭議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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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勞動爭議合併審理
勞動爭議審理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進行具體規定。在立法的過程中,是否要將審判程序規定在這部法律中,存在着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處理應當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個環節,如果只規定調解和仲裁兩個環節,則從法律制度上是不完整的,同時也不利於解決目前裁審制度中由於仲裁和審判依據不同而導致的不銜接的間題。建議增加規定審判的程序,同時將法的名稱改為“勞動爭議處理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確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個環節,但是訴訟是一項統一的制度,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統一規定。按照現行的體制,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審判和執行都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根據實踐需要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機修改民事訴訟法,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序作出規定,這樣做有利於維護訴訟制度的統一。經過認真研究,立法機關採納了後一種意見,從維護訴訟制度統一的原則出發,沒有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程序作具體規定,與此相適應,法的名稱也確定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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