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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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的時效
交通事件傷殘10級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釐米以上;


17、頭皮無毛髮40平方釐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釐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平方釐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 [1] 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釐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繫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癒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對於出現上述這些情況的,可以由司法鑑定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醫療救治結束後,來進行合法的鑑定處理,另外,有關交通傷殘賠償的標準也是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來確定的,不同的傷殘等級所需要支付的賠償金額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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