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的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如果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發生了什麼勞動糾紛的話,其實説句,如果僅僅依靠勞動者自身來進行維權的話,那麼將會有一個漫長的維權的過程。關於這一點,在遇到工傷以後體現得更為明顯,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配合的話,員工自己維權將會比較困難。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工傷傷殘鑑定的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傷殘鑑定的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

3、有什麼疑問,可以追問或直接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二、工傷訴訟時效期限有多久?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於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照法律規定工傷發生後應當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且而且這一年的期限無法中斷、中止。 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是可以中斷、中止的,所以:

(1)只要認定為工傷,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2)只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只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時效是中斷的,要重新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工傷訴訟應注意的三大問題:

1、時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保留證據。如果無書面勞動合同,要另保留證據。如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金等的收條、出勤記錄等。

3、複議前置。根據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如果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傷殘鑑定的時效性,大家一定要在,自己的病情相對比較穩定以後,就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這裏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自己提起工傷訴訟的時效為一年,因此最好在一年之內解決好工傷傷殘鑑定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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