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撤銷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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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撤銷行政拘留
商標局撤銷行政複議

(一)撤銷行政複議的條件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州天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複議申請書不完備的,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三)受案範圍


結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照《行政複議條例》有關內容,商標行政複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燬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燬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商標事項主要是:其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的。其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可以根據上述內容請求作為複議機關的商標局撤銷行政複議,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是完全出於本意;在商標局作出複議決定之前;有權機關批准。不過不滿足這些條件,那申請人只能繼續按照既定程序完成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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