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拘留去哪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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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拘留去哪行政複議?

目前,我國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結構都已經較為完善,但是司法實踐中,審理某些案件依舊存在難點,故而依舊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若他人舉報公民實施了違反行為,派出所會將其拘留,若不服處罰,可以提出複議,那麼,派出所行政拘留去哪行政複議?

一、派出所行政拘留去哪行政複議?

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如上一級公安局複議。 複議時間為至到該行政的具體之日起60天內申請。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的程序

1、行政複議的申請

①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請

②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裁決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複議申請人權益;(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和不輸受理範圍複議機關的管轄(4)申請複議超過法定期限的,且無正當理由的(5)複議申請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複議的審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室行政複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複議程序的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做出複議決定。

(1)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對複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將複議申請副本發送被申請人期限(7日之內)

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並提出答辯期限(10日)

行政複議機關對受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法處理期限和《行政複議法》第7條所規定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的審查期限。(一般為30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到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審理的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而且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文件,不受複議申請範圍的限制,這是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制度區別對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點。

(3)審理方式

(4)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行政複議法》規定在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複議申請的撤回以及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等事項。

4、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查結論,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1)行政複議決定種類:①決定維持②決定限期履行③決定撤銷

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2)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3)行政複議決定書【法律文書】查找

(4)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直接送達、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

5、行政複議決定的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的效力,是指行政複議決定發生的法律效力。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為終局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已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非終局裁決,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滿,尚未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效力的具體表現:

①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無論當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複議決定書已經作出並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提出再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行政複議不是終局裁決時,當事人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而提起訴訟後,原行政複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複議決定從起訴期屆滿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③行政複議決定訴訟在訴訟期間,除非被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回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益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或法律、法規個別規定停止執行的以外,行政複議決定一般仍具有執行力。

6、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

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是指終局性的行政複議決定送達後,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是終局性的行政複議以外的行政複議決定送達後,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逾期不起訴並且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對複議決定強制執行兩種情況:一種是複議機關決定為終局性的,如果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是《行政複議法》規定,根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7、行政複議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複議法律的責任是指涉及行政複議機關依法開展行政複議活動的法律責任,這樣的法律責任目的是為了監督行政複議機關認真做好行政複議工作,通過行政複議活動來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又保護共鳴、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

①行政複議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②行政複議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出複議的期限是受到行政處罰結果的兩個月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服從。一般來説,提出複議請求時,必須向行政機關提交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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